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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Committee of the State Council/
条目作者钟瑛

钟瑛

最后更新 2023-06-02
浏览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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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

英文名称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Committee of the State Council
成立时间
2017-11
成立地点
北京

在2017年7月14~15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协调,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对深化金融改革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加强系统研究,完善实施方案。

2017年11月,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宗旨是为了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确保金融安全与稳定发展。其主要职责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协调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分析研判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做好国际金融风险应对,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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