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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养法

/Song rules on the poor's asylum/
条目作者张文

张文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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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宋代制定的以居养院为依托的收养贫困人口的法规。

英文名称
Song rules on the poor's asylum
颁布时间
1098

该法颁布于元符元年(1098),规定各州县以户绝房屋或官屋建立居养院,收养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每日支给米豆如乞丐法,疾病者提供医药救治。所需经费来源于户绝财产,不足,则以常平经费为补充。该法将救助范围扩大到县级,且不限于城市人口;在提供口粮之外,还提供住处,成为专门的福利机构。宋徽宗时期,居养法进一步完善。规定:超过60岁以上孤寡老人,小于15岁的孤儿,无近亲依靠的残疾者、贫困病患、贫乏不能自存者皆可入院;大人每日支口粮一升,钱十文省,冬季三个月每日加柴炭钱五文省,10岁以下小儿减半;超过80岁的老人,待遇从优;聪慧小儿,可免费就近入学学习,公费置办衣装;允许寺观收养小儿为童行,作为一种出路;弃婴需要哺乳者,雇佣乳母哺育。大观四年(1110),以居养院待遇过当,对各项待遇有所裁损。南宋以后,以养济院承担收养贫困人口之责,但仅保留了基础待遇,居养法依托养济院得以延续。绍兴十六年(1146),诏令恢复居养院制度,但效果不佳。嘉泰三年(1203),再次诏令各地恢复居养院,由提举常平司负责管理和经费支持,居养法得以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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