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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格目》

/book of tables and forms for autopsy/
条目作者戴建国

戴建国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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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宋代司法检验表册。又称《验尸格目》。

英文名称
book of tables and forms for autopsy
又称
《验尸格目》
创建人
郑兴裔
创建时间
1174

南宋孝宗淳熙元年(1174)由浙西提点刑狱公事郑兴裔创制,推广行用于各地。《检验格目》分初验和复验两种,由提点刑狱司印制颁给州县,每份表册编定字号,列有具体的检验官姓名、检验时间、检验步骤、伤痕勘验及检验须遵守的规则等内容。

《初验尸格目》主要格式内容:初检官具位姓名,某时承受,将带仵作人某人吏某于某日某时到地头,集耆甲某保正副某及已死人亲,初检到已死人痕损数内致命因依,的系要害致命身死分明,各于验状亲签,于当日某时差某赍初检单状,保明申某处,仍于当时对众入某字号递,具状缴连《格目》,申本司照会。人吏姓名押。批初检官职位姓名押。

遇有凶杀案件,检验官会同仵作人、地方保正、被害人亲属对尸体进行检验,如实填写表册所列事项。初检官检验后,再由复检官复验。《检验格目》皆须初检官或复检官以及仵作人、保正、已死人家属,甚至行凶人签押。《验尸格目》还规定验尸毕,验尸官必须三日内直接申报各路提刑司,如申报逾时,勘验不实,验尸官吏营私舞弊,允许知情人“赴司陈告”。如所告得实,“即支赏钱一百贯文”,并追究检验官吏责任。格目一式三份,除申报提刑司外,另外一给被害人家属,一申所属州县。《检验格目》的颁布实施,减少了司法检验官吏推诿、舞弊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完善了宋代司法检验制度。

  • 李心传.朝野杂记(乙集卷一十一).北京:中华书局,2000.
  • 谢深甫,等.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五).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 戴建国,郭东旭.南宋法制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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