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自仁宗继位后,社会矛盾加剧,面对“盗贼”蜂起的局面,嘉祐六年(1061)规定开封府诸县立重法,对盗贼及窝藏庇护之家严加惩处。主要内容为劫盗死罪遇恩赦,配远恶处,劫盗流罪遇恩赦,配三千里,应编配者,虽遇恩赦,不量移、不释放;籍没劫盗罪犯家产;劫盗罪犯家属连坐,编置千里;庇护劫盗者处以重刑。窃盗累犯三次杖罪,处以配隶之刑。这些刑罚远重于一般的强、窃盗罪法。治平三年(1066)又划定实施贼盗重法的区域,称“重法地分”。开封府的长垣、考城、东明县和曹、濮、澶、滑四州为“重法地分”。此后重法地分又从开封府诸县逐渐扩展到全国其他地区。神宗时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凡重法地区的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家产赏给陈告人,家属编置千里。罪当徒、流者,配岭南。应编配者虽遇赦,不减其罪。窝藏庇护死罪盗贼者斩;窝藏其他罪的盗贼,皆配远恶州军。虽非实施盗贼重法的地区,但窝藏庇护重法地区的盗贼,亦以重法论处。元祐二年(1087)宋对重法地分法进一步作了补充,除了对强盗、盗窃犯严厉打击外,对窝藏、庇护犯以及罪犯家属采取了更严厉的措施:①受贼所散财物,或虽未受财而为贼应和、呼应、提供方便的人,罪轻不至编配者,“量度轻重远近等第编配”。②知情而受强盗死罪赃者,依持仗窃盗法处治;如为罪犯典卖、藏买赃物者,减二等,罪至徒者,皆配500里。③强盗结集作案,如验实为死罪,即抄没其家产,作赏资以赏擒获强盗者。④强盗作案事发,能自首或自杀,免抄没家产。⑤窃盗犯人断罪后,于犯人家门钉牌,书写所犯罪名。犯人家口迁徙者,则随所迁徙处钉牌。徒罪以上窃盗犯人能告获徒、流罪窃盗二人,或强盗一人,杖罪强、窃盗犯人能告获徒、流罪窃盗一人,皆免钉牌。⑥强盗已杀人,强奸,或原犯强盗贷死之人,或持杖强盗三人以上共犯,虽自首,“并不在减等之例”。贼盗重法的实施,加强了对农民反抗队伍及盗贼的监控和惩处。贼盗重法及重法地分的制定和实施,使宋代成为中国历史上大力加强中央专制主义集权统治的一个范例。
首页
[{"ID":42421,"Name":"历史学"},{"ID":43995,"Name":"中国历史"},{"ID":44111,"Name":"辽宋西夏金史"},{"ID":44115,"Name":"法史"}]
. 历史学 . 中国历史 . 辽宋西夏金史 . 法史贼盗重法
/legal provisions on heavy penalty for theft and robbery/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59次
中国宋代特别法。
- 英文名称
- legal provisions on heavy penalty for theft and robbery
- 创立时间
- 1061
- 创立者
- 宋仁宗
扩展阅读
- 戴建国.宋代刑法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