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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令格式

/four forms of law of the Song Dynasty/
条目作者戴建国

戴建国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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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宋代的四种法律形式。

英文名称
four forms of law of the Song Dynasty
所属学科
中国历史

北宋前期,作为法律形式的“敕”,是指经过立法程序修纂而成的《编敕》中的敕。其内容驳杂不一,既有正刑定罪的科条,亦有国家制度的各种规定。一条敕文内往往包含构成法律规范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令”是对国家制度的规定。“格”以“禁违正邪”,为综合性法典。“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章程和活动细则。神宗时,法典的修纂体例发生了重要变化,宋将原先单一的,包含了多种法律内容的敕区分为敕、令、格、式四种不同的法律形式。此后,宋代法典编纂必分敕、令、格、式,而法典形式都是敕、令、格、式的统编。以刑名为敕,敕用以正刑定罪,是处理刑事犯罪的法律条文,对已发生的犯罪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偏重于惩罚,与《宋刑统》中的律性质相同,是对律的补充和修正。以约束为令,令是对国家制度的规定,它禁止或要求人们做某事,是人们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与敕相反,令一般作用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偏重于戒教。以酬赏为格,格是一种有关等级程式方面的规定,如对因按国家法则行事,达到某种要求者,给予不同等级的酬赏。神宗以后,格的结构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酬赏范围,有《吏卒格》《考课格》等。以“人物名数、行遣期限为式”,式是对国家机关文牍体例和样式方面的规定。格和式都属行政法。敕、令、格、式四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宋代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 戴建国.宋代编敕初探.文史,19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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