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方法最早发端于环境保护领域,后逐渐扩展至生物资源养护管理领域。相对于传统的环境资源保护方式,预防性方法的出现是环境资源保护理念的一次彻底革新,明确了科学不确定性并不能成为不采取或延迟采取环境保护与资源养护措施的理由。
一般认为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通过的《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对预防性方法做了较为权威的表述。很多国际公约或其他国际文件都规定了预防性方法。如1995年《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规定:会员国应通过预防性方法养护、管理,并勘探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强调各国在资料不明确、不可靠或不充足时应更为慎重。不得以科学资料不足为由推迟或不采取养护管理措施,而且该协定明确规定了各会员国实施预防性方法的方式,为其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领域中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性指导。
1995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制定了《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将预防性方法列为“一般原则”,规定“各国、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应当利用目前最佳的科学依据,普遍采取保护、管理和利用水生生物资源的预防性方法。不应当把缺乏足够的科学资料,作为推迟采取或不采取措施,以保护目标物种、与之相联系的物种或对其依赖的物种以及非目标物种及其环境的理由”。
由于生态系统和渔业资源的多变性和复杂性,渔业预防性方法要求各国在面对诸多不确定时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从而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以预防渔业资源衰退危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