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27日由建设部发布(建设部令第58号)。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8号)修正。2011年1月26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分为总则、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罚则和附则等,共6章35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定义和范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等。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的要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审批与调整等。第三章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城市地下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城市地下工程建设施工与监理、竣工验收等程序和要求。第四章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规定城市地下工程的管理单位、地下工程的转让和租赁、地下工程的维护与使用管理、地下工程的灾害防范及平战结合等规定。第五章罚则,规定在前四章的各项活动中如果有出现违法或犯罪行为的,相关行为人具体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