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0年5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要在国有土地出让中制定相应的规划条件。2008年《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将“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城乡规划实施和开发建设活动管制的主要内容和程序之一。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大部分城市在土地出让前通常根据已经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直接拟定规划设计条件书,也有城市在地块出让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进行深入研究以确定优选方案,如北京出台“规划综合方案”,从规划方案、成本测算、实施计划等方面做出实施安排;上海在土地出让前期对原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规划评估意见,以提升土地出让条件的指导性;厦门市在土地出让前建立规划咨询制度,对拟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技术论证。
规划设计条件一般分为强制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强制性条件要求规划设计和建设实施时必须遵守,一般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规模;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的控制要求;名木古树、河湖水面保护要求等。指导性条件则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尽可能遵守,一般包括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