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分为3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其实质是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管理要求。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属于用地范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属于建设范畴。
1990年《城市规划法》发布实施,同年建设部出台《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首次明确了“规划许可”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2008年,《城乡规划法》提出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主要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证”为核心,正式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纳入国家法律。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引起了广泛讨论,规划许可的概念将拓展为国土空间开发利用行为的行政许可,国土空间全要素许可拓展、规划许可分级管制、正负面清单准入机制等将成为“规划许可”改革讨论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