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定和行政诉讼判决虽然都是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但行政诉讼裁定不同于行政诉讼判决,它主要针对程序问题作出。
行政诉讼裁定适用于下列情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上述三类裁定之外的其他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