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行政审判组织主要包括行政审判庭和行政审判机构。行政审判人员虽然不是组织,但具体履行行政审判组织的职能。
行政审判庭是人民法院内部专门从事行政审判业务的组织机构。兼具行政和审判两种职能,主要是审判职能。设立专门的行政审判庭,有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的专门化,提高审判水平和审判质量。
行政审判机构是具体从事行政审判业务的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行政司法审判实践,承担行政审判业务职能的具体组织形式有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①合议庭。行政审判机关内部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具体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中国的行政诉讼主要采用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②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有权对具体行政案件作出决定,这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依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独立审判的组织保证。
行政审判人员,简称“法官”,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规定,审判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