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补正的目的是使那些在细节上存在轻微瑕疵但不影响实质合法性的行政行为,通过补足程序要件而成为合法的行政行为, 维系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轻微瑕疵是在程序和方式上存在违法但不足以影响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违法情形。如果将轻微瑕疵等同于一般违法情形,全部归入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将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也会损害行政效率。行政行为补正的价值正是在于防止因为行政行为的轻微瑕疵而影响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过度纠缠于程序上的违法行为,而没有实质性地解决行政争议,属于一种基于维护法的安定性而作出的技术处理和制度安排。
一般而言,行政行为补正适用于那些在程序和方式上存在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依法需要当事人申请才能实施,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但事后提出申请的;行政行为在作出时未说明理由,但事后进行说明的;依法需要征求有关行政机关意见,开始没有征求意见但事后进行征求的;其他在程序和方式上存在轻微瑕疵但不足以影响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