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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construction project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of land use and permission note for location/
条目作者董海峰

董海峰

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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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文件。

英文名称
construction project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of land use and permission note for location
所属学科
人居环境科学-建筑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的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据。《城乡规划法》赋予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进行选址的规划管理职能。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该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条件。因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审查之后,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是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选址意见书的主要用途是作为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及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件。只有同时具备“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两个条件的建设项目,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及非批准、核准类建设项目(备案类)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内容有:发证机关的审核同意意见、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含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选址依据、拟选址位置、拟用地面积)、附图及附件。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选址意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其规划管理的程序一般划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公布与颁发3个步骤。

建设项目要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选址,除需符合规划要求外,还要符合一些相关部门的特定要求。例如,一般要考虑消防安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用地预审、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各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要根据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选址涉及的部门,并会同这些部门进行审查。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等文件,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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