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给定的交通系统中,个体能够通过某种交通方式(主要是机动化的方式)自由选择出行时间和地点,也能够了解和利用各种交通服务并为其付费。
交通机动性作为衡量城市社会公平的一项指标,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的社会学研究领域率先提出。40~50年代,欧洲学者把机动性作为体现社会整体运行特征的概念引入城市规划,强调了城市交通系统在城市发展研究中的动态观点。1959年,美国芝加哥第一次城市交通规划会议将快速流动作为解决城市拥堵问题的重要措施。
对交通机动性的评价通常包括两个方面:①机动性的潜力,如机动车保有量;②机动性的结果,如车均出行次数、机动车行驶里程、城市交通量、行驶速度等。也有学者将人均机动车行驶里程作为机动性的评价指标。
城市交通系统的目的是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实现城市中各种人员和货物更加有效自由的移动。随着商务活动和社会活动日益频繁,城市内部及城市间的联系愈加密切,实现自由移动和联系的机动性已经是城市中人类的一项根本权利,亦是激发交通系统活力和提升城市发展潜力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