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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作证能力

/competency of witness of mental patient/
条目作者赵虎

赵虎

最后更新 2024-12-04
浏览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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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能够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的能力。

英文名称
competency of witness of mental patient
所属学科
法学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见伪证罪)。在中国诉讼活动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为此,精神障碍者能否作为证人、其证言是否有效,还必须通过鉴定和法庭认定。

基于精神障碍种类很多,精神症状对个体认知能力的影响也千差万别,因此,精神病人和智能障碍者并不必然属于无作证能力,其作证能力要根据具体病情及所需要证明的事实而定。对一些简单事实,多数精神障碍者都具有作证能力。对某些重大事实,如果他们能讲述清楚事实真相,也应该认定为具有作证能力。即作证能力的评定不像评定民事行为能力或刑事责任能力那样严格,并不一定要求其如后两种能力那样完全认识自身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后果。衡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时要充分考虑其所反映事实的合理性、前后复述内容的一致性、与调查结果的符合情况、是否受到外界干扰(如胁迫)及既往人格、品质特征(如是否说谎成性)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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