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一旦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国家可以将业已授予行政相对人的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暂时或者永久性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行为罚主要表现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多种形式。
行为罚
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又称能力罚。
- 英文名称
- behavior sanction
- 又称
- 能力罚
- 所属学科
- 法学
行政机关强令违法从事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或经营的一种处罚方式,这种处罚对生产经营者的物质利益造成的损害非常大,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只是对权利作出了一定限制,违法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按期履行了法定义务之后,仍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须重新申请获领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收回或暂扣违法者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其目的在于取消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和剥夺、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吊销和暂扣是有区别的。吊销许可证件,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的某种资格的剥夺或取消;暂扣许可证件,是暂停或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或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发还许可证、有关证书或执照,恢复其权利或资格。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存在资质等级的行政许可,降低其资质等级的处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65条第2款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机关对生产经营主体作出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这种处罚是限制和约束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是限制企业财产利益的行为。
指行政机关责令企业关闭,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关闭是永久性的,被勒令关闭的企业在撤销登记之后,法律上即已不再存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8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指行政机关在某个期限内限制或者禁止某些主体在相关领域继续从业的处罚。包括一定期限内限制的不得从业和终身禁止的不得从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21条规定,证券市场禁入,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