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规定了民用航空活动(其中空中航行部分同时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以外的航空器飞行活动)各领域的行政、民事与刑事制度,既涉及航空器国籍登记、适航管理、飞行管理、机场管理、通用航空管理等行政法内容,又涉及承运人、经营人民事责任、航空器权利、航空保险、各类航空合同制度等民商事法内容,还规定了航空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刑事犯罪内容,是一部综合性的公私法合一的法律。《民航法》同时还是一部包含国内法律制度与国际法律制度的法。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于199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范、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 英文名称
- Civil Avi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95
- 修订时间
- 2009-08-27、2015-04-24、2016-11-07和2017-11-04
- 签发时间
- 1995-10-30
- 批准单位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全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会议通过时间
- 1995-10-30
- 实施时间
- 1996-03-01
- 简称
- 《民航法》
- 所属学科
- 交通运输工程 航空运输
根据《民航法》第一条,该法主要是以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与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为立法目的,因而其适用的地理范围应当限于中国领空范围内的民用航空活动,不包括在外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活动。就适用的人而言,包括所有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含外国人与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从适用的事上来看,则包含整个民用航空活动与民用航空事业。
在涉及飞行规则、空域使用管理及军民合用机场管理方面,航空活动并不限于民用航空活动。1995年6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陈光毅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指出,“民用航空法是规范民用航空的行政管理和民商关系两个方面内容的重要法律”,因此,一般认为,《民航法》调整对象(即适用的事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应当是民用航空的行政管理关系与民商关系这两个社会关系。但事实上,该法第七章“空中航行”所规定的内容并不限于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如该章第一节规定的空域管理制度是针对整个国家空域管理的,而不是仅仅针对民用航空使用空域的管理。其第七十三条规定,“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第七十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这两条对航空器未以“民用”二字进行限制,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飞行规则、空域管理具体办法及军民合用机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这些规定表明《民航法》是中国所有空域使用、航空飞行活动及军民合用机场管理的法律依据与具体办法的上位法依据。此外,《民航法》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9条刑事法律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民航法》也调整危害航空活动的刑事犯罪关系。《民航法》的规定只是表明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至于犯罪所导致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则由刑法予以规制。因此,《民航法》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民用航空管理关系(其中空域使用管理、飞行管理及机场管理关系扩展至各类航空器使用空域及其飞行管理、军民合用机场管理关系)和民用航空民商事关系。
中国的航空发展并不晚,早在1920年就开辟了第一条航线。但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战乱频仍,国家破败不堪,民航事业几乎未曾发展。20世纪50年代,周恩来总理提出“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民航发展指导方针。此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均多次对民航事业的发展作出指示。民航事业遇到了其发展的春天。无论是航空公司的数量、运输机的数量,还是航线、机场数量和运输周转量等均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实践的发展需要一部规制航空活动的专门法律,以保障各方利益和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民航法》的起草,历经16年之久。1979年,当时的中国民用航空局成立了《民航法》起草小组,组织研究起草《民航法》。1985年《民航法》第一稿出台,1988年送审稿出台,1994年继续修改草案,直到1995年6月2日召开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讨论,6月10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草案,10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草案,10月30日通过。当时的投票情况是128票赞成,8票弃权,0票反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了《民航法》附属刑法的内容,使其规定与刑法相衔接。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民航法》,主要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和合理化行政手续。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民航法》,将“领航员”“飞行通信员”从航空人员中删除。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民航法》,删除了通用航空企业要依据“先证后照”的程序设立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修订未涉及航空私法关系。
第四次修正的《民航法》共16章214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领空主权、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职责、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等。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的定义、国籍登记相关事宜、展示标识、不得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的一般权利、抵押权和所有权、优先权、融资租赁等有关规定。第四章航空器适航管理,主要包括航空器须取得适航管理证书、必须处于适航状态等有关航空器适航的相关规定。第五章航空人员,主要包括航空人员及其证照管理、机长的权力等相关规定。第六章民用机场,主要包括民用机场的规划、建立和使用的管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活动限制、机场许可证制度、机场服务、机场收费等。第七章空中航行,主要包括空域管理、飞行管理、飞行保障、飞行文件。这部分不限于民用航空活动的管理。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主要包括公共运输企业设立条件、公布班期时刻、危险品运输条件、不得运输禁运物品等规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主要包括公共航空运输的一般规定、运输凭证、承运人责任、实际承运人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主要包括通用航空定义、活动的条件、登记等相关规定。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的救援信号、救援组织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条件、赔偿责任主体、免责条款、赔付主体的追偿权。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
《民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其颁布施行,是中国民用航空发展史新的重要里程碑。经过实践证明,从整体上评估,这是一部良法。《民航法》在规范中国民用航空活动,甚至国家航空活动的某些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中国的航空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中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该法在制定时参考了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持了其一定程度上的国际先进性。
但是,该法毕竟是在中国航空事业发展的起步阶段制定,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特别是随着中国作为航空大国地位的崛起,出现了大量不同于以往的新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机票与货运单证等制度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航空市场也出现了大量新的资本投入,国际航空运输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修改《民航法》势在必行。
扩展阅读
- 陈光毅,曹三明,夏兴华.民用航空法释义代序.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