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简称国际民航组织)总部位于加拿大蒙特利尔,是联合国负责国际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其前身是根据1919年《巴黎国际航空公约》成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现任秘书长是柳芳,理事会主席是奥卢穆伊瓦•贝纳德•阿留。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世界范围内建立了旅客及货物运输的庞大网络。但要将这些设施及航线发展为新的民用目的,还存在较多政治和技术两方面的障碍。1944年,美国邀请了55个国家出席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所邀请的55个国家中有54个国家出席了芝加哥会议,其中的52个国家于1944年12月7日签署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正式生效,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同年5月13日,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每三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国际民航组织所有成员国组成的大会,理事会负责挑选时间地点并召开会议。应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国要求还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特别会议。
大会的职责和权利包括:在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中选举理事会成员国;审查、处理理事会报告并裁决理事会报告的事项;表决国际民航组织的财政预算。大会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理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或组织内其他机构的所有事务。总体来说,大会要详细审查国际民航组织在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和技术合作领域的各项工作。大会还有权批准各成员国认可的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修正案。
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大会选举的36个成员国组成,任期三年。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按照大会决定的方向工作;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授予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还管理国际民航组织的财务;任命并定义航空运输、联营导航、财务、非法干扰、技术合作、人力资源六个委员会的职责,任命航行及爱德华奖委员会成员。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批准标准和建议措施,并把内容纳入《芝加哥公约》的附件中。理事会还可以修订现有的附件及任命秘书长。
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包含五个局:空中航行局,航空运输局,技术合作局,法律事务和对外关系局以及行政服务局。七个办事处:驻泰国曼谷的亚洲和太平洋办事处,驻肯尼亚内罗毕的东部和南部非洲办事处,驻塞内加尔达喀尔的西部和中部非洲办事处,驻埃及开罗的中东办事处,驻法国巴黎的欧洲和北大西洋办事处,驻秘鲁利马的南美办事处,驻墨西哥墨西哥城的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办事处。
国际民航组织的主要活动包括:修订现行国际民航法规条款及制定新的法律文书;制定并更新关于航行的国际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实施安全监察;开展各缔约国安全保卫工作及安全保卫培训;实施新航行系统;修订计算机订座系统营运行为规范等的管理服务制度;统计承运人运输量、飞行始发地和目的地、机队和人员、安全、通用航空等信息;开展技术合作及向各成员国的民航训练学校提供援助。
国际民航组织在航行安全、效率、安保、经济发展、环保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个附件中大多数标准和建议措施由国际民航组织监督实施,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的补充政策、监督、审计等活动,是全球航空运输网络得以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