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备案对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保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使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等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规定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范围主要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总包、分包合同,招标代理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决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中删除此项规定,自此不需要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