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北京市文物出口鉴定组,这是中国成立最早、当时全国唯一的文物出口鉴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云南、陕西、四川、内蒙古、山西、辽宁、西藏、重庆、海南等地相继设立了21个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文物进出境鉴定中心(所),共有100多位审核责任鉴定员。
各审核机构均为事业单位,有的是独立法人,有的挂靠于所在省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有的挂靠于省博物馆。其主要工作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对申报出境的文物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能否出境,办理相关的出入境鉴定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7年7月文化部发布的《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规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是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组建的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家文物局汇报工作,接受国家文物局业务指导。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二是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三是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