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是文物事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并与文物事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的需求下编制了《长江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报告》和《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规划》,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背景下编制了《新疆吐鲁番地区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2~2020)》,在全国城镇化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国家重要大遗址保护规划纲要》。2008年,在汶川地震的灾后重建背景下编制了《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修复专项规划(2008~2010)》。“十三五”期间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有《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故宫保护总体规划》《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中国石窟寺考古中长期计划(2021~2035)》等。这些重大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反映了文物事业对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文化建设、国土安全建设的积极作用。
2016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提出明确要求,要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