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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
条目作者樊运晓

樊运晓

最后更新 2024-03-05
浏览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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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某种程度上可以将重大危险源理解为超过一定量的危险源。

英文名称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
所属学科
安全科学与工程

20世纪7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随之产生了“重大危害(major hazards)”“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等概念。

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国家。英国卫生与安全委员会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CMH)并在1976年向英国卫生与安全监察局提交了第一份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报告。英国政府于1982年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1984年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

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将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危险化学品应依据其危险特性及其数量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具体见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的纯物质及其混合物应按GB 30000.2、GB 30000.3、GB 30000.4、GB 30000.5、GB 30000.7、GB 30000.8、 GB 30000.9、GB 30000.10、GB 30000.11、GB 30000.12、GB 30000.13、GB 30000.14、GB 30000.15、GB 30000.16、GB 30000.18的规定进行分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可分为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分为两种情况。①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时,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②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1)

式中,为辨识指标;为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为与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

危险化学品储罐以及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区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大量确定。

对于危险化学品混合物,如果混合物与其纯物质属于相同危险类别,则视混合物为纯物质,按混合物整体进行计算。如果混合物与其纯物质不属于相同危险类别,则应按新危险类别考虑其临界量。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与其相对应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指标按式(2)计算。

      (2)

式中,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标;为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与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与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为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为与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值(见表)。

表 不同人员数量环境的重大危险源校正系数

厂外可能暴露人员数量

校正系数a

100人以上

2.0

50~99人

1.5

3049人

1.2

129人

1.0

0人

0.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流程如图所示。

重大危险源辨识流程图重大危险源辨识流程图

根据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确认后,就应对其进行风险分析评价。

一般来说,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分析评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与机制;②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③评价危险事件的后果;④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⑤风险控制,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了可接受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18218—2018.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8.
  • 刘诗飞.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危害后果分析.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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