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从性质上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规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事故的隐患。
隐患的分类与事故分类有密切关系,根据避免交叉的原则,考虑事故起因可归纳为21类,即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漏、腐蚀、触电、坠落、机械伤害、煤与瓦斯突出、公路设施伤害、公路车辆伤害、铁路设施伤害、铁路车辆伤害、水上运输伤害、港口码头伤害、空中运输伤害、航空港伤害和其他类隐患等。
隐患与危险源不是等同的概念,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这种状态可在人或物上表现出来,如人走路不稳、路面太滑都是导致摔倒致伤的隐患;也可表现在管理的程序、内容或方式上,如检查不到位、制度的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等。重大危险源是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分生产型和储存类型。
危险源在中、英文中都有使用,而隐患只在中文中使用。关于隐患和危险源的关系,中国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隐患和危险源的含义是相同的。第二种观点认为,隐患是危险源中的一部分,即隐患是第二、三类危险源。将危险源分为第一、二、三类,第一类危险源是可能发生意外释放而伤害人员和破坏财务的能量、能量载体或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第二类危险源是导致第一类危险源失控,即造成第一类危险源的屏蔽失效的各种因素,如硬件故障、人员失误或环境因素等;田水承在前二类危险源的基础上,提出第三类危险源,特指能导致第二类危险源形成的组织管理缺陷,即组织内人的行为失误,指不符合规章的组织因素,包括组织程序、组织文化、规则、制度等。第三种观点认为,危险源和隐患是不同的范畴,危险源是可能引起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能量介质;隐患是控制能量或者能量转换的措施的失效、安全岗位能力不足、缺乏关键安全管理程序等。这个观点认为隐患使屏障失效,导致危险源释放,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