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将放射性化学品划分为第7类。放射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另有专门条例管理。
放射性化学品
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4贝可/千克的物质。
- 英文名称
- radioactive substance
- 所属学科
- 安全科学与工程
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Ⅲ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二类放射性物品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三类放射性物品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运输要求见GB11806-201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