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溶胶含有任何按《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类为易燃的成分时,应考虑归为易燃气溶胶。易燃成分不包括自燃、自热物质或遇水反应物质。根据GB 30000.4—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4部分:气溶胶的划分),易燃气溶胶的分类需要根据其易燃成分的数据,其燃烧化学热数据如适用时,需要泡沫试验(对泡沫气溶胶)和点燃距离试验和封闭空间试验(对喷雾气溶胶)的结果。
如果气溶胶含有易燃成分不大于1%,并且其燃烧热小于20千焦/克,则不分类;如果气溶胶含有易燃成分不小于85%,并且其燃烧热不小30千焦/克,则为类别1(极易燃烧的气溶胶,危险)。
喷雾气溶胶的分类标准为:在点燃距离试验中,点燃发生在距离不小于75厘米,则为类别1(极易燃烧的气溶胶,危险);燃烧热不小于20千焦/克,则为类别2(易燃气溶胶,警告);燃烧热小于20千焦/克,点燃发生在距离不小于15厘米,则为类别2(易燃气溶胶,警告);在封闭空间点燃试验中,时间不大于300秒/米3,或爆燃浓度不大于300秒/米3,则为类别2(易燃气溶胶,警告)。
泡沫气溶胶的分类标准为:在泡沫试验中,火焰高度不小于20厘米和续燃时间不小于2秒,或火焰高度不小于4厘米和续燃时间不小于7秒,则为类别1(极易燃烧的气溶胶,危险);在泡沫试验中是火焰高度不小于4厘米和续燃时间不小于2秒,则为类别2(易燃气溶胶,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