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包括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持续投入和长效管护机制,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切实解决农田水利工程的长效管理问题。水利工程设施因“建”“管”“用”脱节、水利工程遭受不同程度破坏、水利资产闲置或流失、工程存在老化失修和效益衰减问题,主要使用股份合作制、拍卖、承包及租赁等形式进行改革。在进行改革后,管护主体与责任的明确情况、管护经费的落实、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完善情况、群众节水意识、工程效益问题会有所改善。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机制不活,改革形式单一;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系的建立仍需改善;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水平有所欠缺;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运行仍需规范化等。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应坚持两个原则。①要因地区制宜,实行“一地一策”。要把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公共财政和集体经济能力,研究确定相适宜的改制模式。②要因工程制宜,实行“一工程一策”。推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一定要从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具体的改制政策和推进模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许多省份出台了规范性文件。
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问题将逐步朝着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方向迈进。真正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新机制,还需要相关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人结合自身管辖区域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际运营情况,采取针对性对策,完善产权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