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信函处理手续分为平常信函和给据信函。
①平常信函,义务兵免费信函也是平常信函的一种,是现役义务兵从部队集中发出的用于私人通信且重量不超过20克的国内平常信函。相关信函封面应由所在军事单位加盖“义务兵免费信函”戳记,并集中交寄。
②给据信函,又称挂号信函。保价信函也是挂号信函的一种,是寄件人按规定交付保价费,用于承担按规定赔偿责任的挂号信函。各种有价证券和寄件人认为贵重的文件都可按保价信函交寄。如储蓄存单、存折、支票证据、提货单、特准寄递的外币和个人购买的国库券以及国库券收据等。1950年,中国的保价信函中还可装寄现钞,称“装钞保价信函”,该业务于1961年8月撤销。保价信函中,可附寄书面通信和适于封装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物品。交寄保价信函须使用邮局特制的“保价信函信封”,填写“保价邮件内件清单”,交寄时不封口,由邮局收寄人员会同寄件人当面点验内件后固封,在封口处加贴保价封志,加盖收寄人员名章和日戳。机关单位可凭邮局批准的自封交际证明文件自行固封,免验内件。如内件较多,不宜使用保价信封的也可用布料或坚韧纸张包装,需在封口或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只要封志完好,内件由单位自行负责。保价信函的最高保价限额为一万元人民币。
分为本埠信函和外埠信函。
①本埠信函。地级以上城市以市属区(不含市辖县和飞地)为范围,县(含县级市)以县境(不含飞地)为范围,在上述各范围内互寄的信函。其中市县划分均以民政部行政区划简册为标准,地级以上城市市属城区以当地政府行政区划确定的该市城区范围为准,县境以该县(含县级市)所辖范围为界。若县政府与地级市政府驻地同在一个城区的,在城区范围内互寄的为本埠信函,超出城区范围的为外埠信函。本埠信函的基本资费低于超出本埠范围互寄的信函资费,但挂号费、保价费等其他资费与超出本埠范围互寄的信函相同。
②外埠信函。寄递区域超出本埠规定范围的信函。
信函作为邮政的传统业务,长期以来只限于书面通信和各种公文的寄递,随着当时社会对信息的传递时间要求越来越强,大量的具有通信性、保密性和时间性的文字载体仍通过印刷品业务寄递,影响了寄件人的根本利益。198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决定将原可作为印刷品交寄的具有通信性质的文字载体和印有“内部”字样的各种资料改为必须按信函寄递,使其保密性和实践性有了可靠的保障。
为维护寄件人的利益,凡具有通信性质的各类文字载体以及不宜作其他业务种类寄递的,均应作信函交寄。主要包括:①书面通信。②各种公文、合同。③各类单据、报表(空白报表除外)、票据、有价证券(如未使用的邮票,带邮资的封、片、卡)等。④各种事务性通知。⑤各类稿件。⑥各类证件。⑦其他适于邮寄的物品和文字载体,如印刷品、盲人读物和纸质品包裹。只要符合信函规定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寄件人愿意按信函资费标准交付邮费的,也可以作信函交寄。
信函由于传递的是具有通信性质的文字载体,具有保密性,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查验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检查,侵犯收寄件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平常信函内可以附寄纸片型物品,如图片,不能附寄非纸片型物品。作为给据邮件交寄时,可按挂号信函或保价信函交寄。挂号信函或保价信函内可以附寄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物品。
信函和明信片合称信件。信件是国家赋予邮政企业的专营业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对于信件,邮政在处理和发运时都有严密的组织措施,限时传递。对于无法投递且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