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生产使用或产生了下列物质:①闪点小于28℃的液体;②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③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④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⑤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⑥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⑦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物质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丁、戊类。甲类火灾危险性生产是5类火灾危险性中最高的一类。与甲类火灾危险性(储存)物品相比,甲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考虑了整个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物质的性质和数量,以及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对火灾危险性的影响。
甲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共有7个分项特征,即包括使用或产生全部6个甲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生产以及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只要满足其中任何一个分项特征就属于具有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
闪点小于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胶片厂片基车间,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等,都使用或产生了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具有甲类火灾危险性。
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液化石油气灌瓶间、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等生产过程,都使用或产生了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具有甲类火灾危险性。
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等,都使用或产生了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具有甲类火灾危险性。
金属钠、钾加工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氧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等,都使用或产生了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的生产,具有甲类火灾危险性。
聚乙烯生产车间
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等生产过程,都使用或产生了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具有甲类火灾危险性。
赤磷设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等,都使用或产生了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的生产,具有甲类火灾危险性。
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分、冰醋酸裂解厂房等,存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过程,具有甲类火灾危险性。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分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通常要综合考虑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生产的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和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条件等诸多因素。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①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②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时,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具有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在城市消防规划,仓库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防火分区、平面布置、防火间距、防爆泄爆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
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甲类厂房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小时。甲类厂房宜采用单层,一级甲类单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多层厂房为3000平方米;二级甲类单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4000平方米,多层厂房为2000平方米。甲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甲类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类厂房内。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有爆炸危险的甲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有爆炸危险的甲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