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3世纪,世界上就出现了国家间有关渔业问题的谈判和协定。1468年,英格兰和荷兰签订的有关渔业协定,允许荷兰渔民在英格兰周边水域捕鱼。1818年,美国和英国达成有关渔业的协定。而最早的有关渔业的多边协定则出现在19世纪下半叶。1882年,英国、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丹麦签订了《北海渔业公约》,给予每一缔约国以特殊权利,对渔民进行管辖。1911年7月,美国、英国、俄国和日本签订了《北太平洋海豹保全和养护公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面临着渔业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的问题。1945~1970年,由于国际渔业规则并不能有效地保护渔业资源,一些国家开始主张扩大沿海国的渔业管辖权,国际渔业法的发展以此为核心内容。同期,世界上签订了大量的渔业协定,大多数渔业协定都规定建立渔业管理委员会或渔业管理组织。此些渔业管理委员会或渔业管理组织对解决国际渔业争端,达成渔业协定起了牵头、协调和组织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国际上有关渔业的公约、协定、决议等,都是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渔业的规定为基本框架,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作了更进一步或更具体的规定。总体上说,这些公约、协定或决议,体现了国际渔业法律制度和渔业政策的发展趋势,代表了国际社会对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观念的进一步深化和扩展。根据联合国的资料,20世纪共有近700项有关渔业的公约、多边协定、双边协定被收集在联合国协定系列资料中,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养护和管理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资源公约》《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公约》《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公海深海渔业管理国际准则》《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港口国措施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