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于1958年4月2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于1964年9月10日生效。该公约共52个缔约国,但中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该公约是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56年提出的报告书为基础,包括许多已确立为国际法惯例的成文规则。此公约由三大部分构成,共有32条。第一部分涉及领海的一般规定、领海的界限和无害通过权;第二部分涉及毗连区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最后条款,规定了开放签字、批准、生效、修订等事项。
公约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①领海制度。公约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此项主权依公约各条款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其他规则行使。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除公约各条款另有规定外,计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应为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低潮线。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则测算领海宽度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此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法而致使另一国领海同公海隔断。但公约没有对领海的宽度做出规定。此公约还规定了所有外国船舶(包括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凡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者为无害通过。②毗连区制度。该公约规定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的公海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规;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规的行为。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两国中任何一国均无权将其毗连区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反映了签约时国际海洋法在领海和毗连区问题上的主要法律观点,其中许多条款被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