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拉美国家带头兴起的反对海洋霸权、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斗争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在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要求下,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召开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制定公约,处理所有有关海洋法的事项和问题。按照这一决议,从1973年12月在纽约正式召开第一期会议开始,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50多个国际组织的观察员先后召开了11期共15次会议,于1982年4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开放签字,1994年11月16日生效。中国于1996年5月15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有1个序言,17个部分,总计320条,另有9个附件和包括4项决议书在内的会议最后文件。其确立的基本制度有:①确定12海里领海宽度,并同时确保其他国家船舶在沿海国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②确定毗邻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海域为毗连区,沿海国在其毗连区内行使对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的必要管制。③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和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以及从事其他经济开发,包括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和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的自由。④建立基于自然延伸原则的大陆架制度,规定了结合科学标准、地质标准及距离标准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方法,设立解决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并对200海里外大陆架资源的利益分享问题做了规定。⑤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建立专门的国际海底制度,并设立国际海底管理局以管理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⑥强调公海自由原则,确立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等公海自由,但同时又对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做了专门规定,对公海自由做出限制。⑦建立群岛水域制度,对群岛国的权利做了规定,同时确保各国的船舶和飞机在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⑧确立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规定所有船舶和飞机的过境通行权,同时也规定了海峡沿岸国的权利和义务。⑨在扩大沿海国权利的同时,也确保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⑩确立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技术转让的规则;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科研活动必须征得沿海国的同意。⑪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做了全面的规定,规定各国承担保护海洋免受各种污染源污染的责任和义务。⑫确立了岛屿制度并对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做出规定。⑬规定了强制解决争端的各种程序,推动各国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并设立国际海洋法法庭。其中,领海和毗连区、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等各项法律制度直接关系到渔业管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各国在海洋方面的活动建立了基本国际法律框架,成为许多国家制定其海洋法律和海洋政策的基础,在协调国家间海洋活动方面的关系上成为最主要的国际法依据。公约有关领海宽度、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规定,体现了国际海洋法的最新发展。公约的制定和通过,标志着国际海洋法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