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法规在内涵上包括属于国际公法范畴的国际渔业法规和属于国家法律体系范围内的国内渔业法规两大部分。
渔业法规
调整有关渔业的各种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 英文名称
- fisheries laws and regulations
- 所属学科
- 渔业
国际法中有关渔业的内容,是调整国家之间渔业方面的各种活动和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统称。这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涉及国家在水生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养护与管理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与管辖水域的性质和范围,以及水生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养护与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
国际渔业法规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不是国际渔业法规的主体。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国家具有主权,独立承担有关的国际法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国际法义务的履行。一般认为,在一定的范围和一定的条件下,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或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渔业法规的渊源与国际法是一致的,主要是有关渔业的国际条约和在渔业领域的国家实践所形成的国际习惯。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通常包括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等,是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指各国的一般实践被接受为国际法律的部分,是重要的国际法渊源。构成国际习惯的两个基本要素是:各国长期、持续的重复实践;这类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或加入国具有拘束力,而且只有经一国批准或加入后才对该国生效,而国际习惯适用所有国家。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外,国际法渊源还包括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则辅助手段的国际司法判例和国际公法学者的学说。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渔业法规的一些新的原则、规则或制度是以联合国大会决议或以国际会议宣言的形式提出的,而后各国或国际渔业组织的实践可能使决议或宣言提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成为有拘束力的国际渔业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国际会议的宣言及各国或国际渔业组织在国际渔业管理上的实践,对国际渔业法规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国际渔业法规的作用主要在于协调国家之间在渔业资源特别是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和利用、养护和管理方面的关系,以促进渔业资源整体性养护和合理利用,具体作用体现在:分配国家之间在渔业方面的权利;规定各国养护与管理渔业资源的责任与义务;促进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持正常的国际渔业秩序。
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中调整有关渔业的各种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渔业法规具有强制性,通过相应的国家执法机构和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其实施。在一国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受该国国内渔业法规的约束。一个国家渔业法规的发展水平与渔业在该国中的地位、渔业资源状况、渔业科学技术水平及社会经济基础密切相关。因此,不同国家的渔业法规在内容和范围上有所不同。
在中国,渔业法规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渔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主要有:宪法中有关渔业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渔业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由国务院制定的渔业行政法规,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市、自治区首府市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渔业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和颁布的部门渔业规章,如农业部制定和颁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政府颁布的地方渔业规章,如《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上海市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渔业条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渔业的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各种授权机关对各种渔业法规的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等,如《浙江省人大对有关条文解释》等。
一国范围内的国内渔业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维护渔业生产正常秩序;促进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促进渔业资源的养护和合理利用;实现捕捞权利的合理分配;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水产品供给,满足社会需求。
与其他法规相比较,渔业法规具有如下特点:①所调整的对象范围广泛、内容复杂。渔业生产场所涉及海洋及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内陆水域;渔业所利用资源不仅有国家管辖水域内的资源,也有国家管辖范围外的资源;渔业生产手段多种多样,不仅有大规模的工业捕捞,也有以个体渔民为主的手工业捕捞;渔业生产的内容不仅有以自然资源为主要生产对象的捕捞业,也有靠科学技术发展起来的水产养殖业和水产品加工业;渔业产品多种多样,有鲜品、半成品和制成品,除主要直接供人们食用消费外,还可以用作医药、保健品、饲料等行业的生产资料。渔业生产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渔业法规所调整的内容的广泛性,也决定了其所调整的关系的复杂性。②渔业法规与科学技术关系密切。渔业生产应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多种学科的知识和各种技术手段。渔业法规的制定也必须以这些学科的科学技术成果为基础。例如,有关捕捞业管理的法规,必须以捕捞技术、生物科学为基础支撑;有关渔业水域环境管理的法规,必须建立在水化学、物理学、生物学、生态学等科学基础上。③渔业法规的制定受到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渔业法规的制定必须遵循水生生物资源的生物学规律和水域生态环境规律。渔业资源的繁殖、生长、死亡有其特定的生物学规律,渔业法规的制定只有遵循这些规律,才能起到保护渔业资源,促进其繁殖增长的作用。另外,水生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有一定限度,渔业法规的制定应当尊重这一规律,将捕捞能力限制在资源的再生能力范围内,才可能避免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④渔业法规的执行具有一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特别是海洋渔业生产,海域辽阔,工作环境恶劣,使得渔业法规的执行具有相当的艰巨性。
扩展阅读
- 乐美龙.渔业法规与渔业管理.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全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