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哈雷,卒于柏林。父亲是犹太医生。早年曾学习法律,并在纽伦堡从事法律工作。1819年改信新教,1821年移居柏林,他在那里越来越沉迷于音乐,并短期与C.F.策尔特学习音乐。1824~1830年担任《柏林大众音乐报》编辑,此间他聆听管弦乐音乐会,学习和欣赏F.J.海顿、W.A.莫扎特,尤其是L.van贝多芬的交响曲。马克斯于1826年与门德尔松家族结友,并于1829年协助F.门德尔松演奏了J.S.巴赫的《马太受难乐》。1830年成为柏林大学教授,1850年与T.库拉克和J.斯特恩共同创建了柏林音乐学校(即后来的斯特恩音乐学院)。他创作有大量歌曲、小型合唱作品和清唱剧等,其中除了清唱剧《小舟》多次演出外,其他作品都被人们淡忘。
马克斯主要的历史贡献是在音乐理论方面。1837~1838年出版了具有影响力的著述《音乐作曲指南》的前两卷(后两卷分别出版于1845年和1847年),因而成为当时音乐理论的引领者。1841年出版的《与我们时代矛盾的旧音乐理论》引起了一场关于教授作曲的目的与方法的争论。他拒绝把音乐理论作为专业音乐家的专有知识的观点,而是认为这是任何人都可能享有的成长和发展为一个健全的人的机会,只要通过系统的音乐教学课程取得进步。
他较有影响的理论是关于音乐形式的分析与解释。他以旋律为依据分析音乐形式,这尽管不是完全新的方法,但是与18世纪后期以和声决定作品形式的观点形成对比。与19世纪早期那种按音乐的周期循环分析音乐形式的方法不同,他是在19世纪30年代主张以旋律材料为分析的主要依据的几位音乐家之一。他认为主题形成段落,进而构成音乐的整体形式。他是最早以“奏鸣曲式”一词来描述音乐作品的一个乐章的理论家之一。他以人们熟悉的三部结构来解释奏鸣曲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