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2年9月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下简称粮农组织)召开的“公海渔业技术磋商会议”的建议,1993年2月粮农组织起草这一协定,经过两轮谈判和多次非正式磋商,协定于1993年11月24日在罗马召开的粮农组织第27届大会上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4月生效。中国尚未加入《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但自始至终参加了协定的谈判。根据协定有关“渔船”及“渔船长度”的定义,中国远洋渔船绝大部分在其管理范围内。
《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
规定加强公海渔业管理和船旗国责任的多边国际渔业协定。简称《挂旗协定》(Flagging Agreement)。
- 英文名称
- Agreement to Promote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by Fishing Vessels on the High Seas
- 简称
- 《挂旗协定》
- 通过时间
- 1993-11-24
- 生效时间
- 2003-04
《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共16条,旨在加强公海渔船船旗国的责任,建立国家级公海渔船档案,规范所有公海渔船的活动。主要内容有:①对“渔船”“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渔船的长度”及“渔船档案”等做出明确的定义。②适用所有用于或打算用于公海捕捞的渔船,包括母船和直接从事捕捞活动的任何其他船只,其长度为24米或以上。③各缔约方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有权悬挂其国旗的渔船不从事任何损害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效力的活动。④各缔约方应实行公海捕捞授权制度,未经授权的渔船不得用于公海捕捞,经授权在公海上进行捕捞的渔船应按授权规定的条件进行捕捞。⑤各缔约方应确保所有有权悬挂其旗帜的渔船均有适当标志,以便按照公认的标准,如粮农组织的《渔船标志和识别标准》随时加以识别。⑥各缔约方均应确保有权悬挂其旗帜的渔船向其提供有关作业情况的必要资料,其中特别要提供有关其捕捞作业区域、渔获量和上岸量的情况。⑦各缔约方均应对违反协定条款的本国渔船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必须严厉到足以有效地确保协定得到遵守,包括没收违法者的非法得益、拒绝授予、中止或撤销公海捕捞权。⑧各缔约方应建立公海捕捞渔船的档案,并采取措施,确保此类渔船全部登记入档。⑨各缔约方均应酌情合作实施该协定,尤其应交流同渔船有关的资料,包括证据材料,以协助船旗国查明据报告悬挂其船旗而从事损害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活动的那些渔船;必要时各缔约方应酌情在全球、区域、分区域或双边基础上缔结合作协定或做出互助安排,以便促进实现该协定的目标。⑩各缔约方应随时向粮农组织提供各自渔船的资料和渔船相关资料。⑪每一缔约方均应立即向粮农组织通报悬挂其旗帜的渔船进行的任何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效力的活动的全部有关情况,包括所涉渔船的身份及该缔约方对这类活动采取的措施。关于某一缔约方采取的措施的报告可受到该缔约方国内法律对保密,尤其是对尚未最终确定的措施的保密所作规定的限制。⑫任何缔约方,凡有适当根据认为无权悬挂其旗帜的某一艘渔船从事了损害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效力的任何活动,均应提请有关船旗国予以注意,并可酌情提请粮农组织予以注意。该缔约方应向船旗国提供全部证据,并可向粮农组织提供此类证据的概要。在船旗国有机会对这一指控及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或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反对意见之前,粮农组织不应分发此种资料。⑬各缔约方应以符合协定和国际法的方式合作以使有权悬挂非缔约方旗帜的渔船不从事损害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效力的活动;应直接或通过粮农组织,相互交流有关悬挂非缔约方旗帜的渔船损害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效力的活动情况。
《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已成为《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协定规定的内容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公海捕鱼国的要求。
扩展阅读
- 乐美龙.渔业法规与渔业管理.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全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