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石油天然气等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可以委托有关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保管。2009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2号),对委托保管单位的资质条件、申请与委托、权利与义务、相关原则及奖惩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并提出具体要求。
2011~201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辖油田分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体系,设立油田分公司档案馆或资料中心。第一批地质资料受托保管单位有大庆油田等13个单位,第二批有广州海洋局等22个单位,共计35家单位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委托保管资质条件检查,正式成为国土资源部油气等地质资料受托保管单位,开展地质资料委托管理工作。
开展地质资料委托管理是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与模式的重大创新,有利于促进油气、海洋等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与利用,避免地质资料不汇交、相互封锁、得不到及时更新、利用困难等问题,建立统一、高效、灵活、有竞争力的管理体系,依法依规管理地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