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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geological data collection organization/
条目作者张骞许百泉
条目作者张骞

张骞

许百泉

许百泉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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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保存、管理地质资料,为社会提供公益性地质资料服务的单位或机构。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辖的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统称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英文名称
geological data collection organization
所属学科
地质学/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国土资源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制定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提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概念,并对其职责做出规定。

中国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包括部、省两级地质资料馆,以及油气、海洋类地质资料的委托保管单位。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是地质资料保管和服务专业机构,是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具体职责包括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①硬件设施达到甲级档案馆标准;②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③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④具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和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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