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制定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提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概念,并对其职责做出规定。
中国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包括部、省两级地质资料馆,以及油气、海洋类地质资料的委托保管单位。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是地质资料保管和服务专业机构,是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具体职责包括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①硬件设施达到甲级档案馆标准;②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③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④具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和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