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每五年调整一次。因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即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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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life used for producing and trade/
最后更新 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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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并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野生动物。
- 英文名称
-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life used for producing and trade
- 所属学科
- 林业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因此,列入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名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按照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即属于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总体来说,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大部分为水生物种和列入畜禽目录的物种,以及刺猬、狗獾等19种陆生野生动物(其生产经营活动不以食用为目的,见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可以有效利用野生动物的遗传资源,发挥其社会经济效益,为人类提供食物、药品、用具、宠物等,也对相对不发达地区普通民众的增收致富有重要帮助。通过加强对野外资源的管理和疫源疫病的防控,以及采取以标识、检疫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对经营利用活动的物种范围、规模、利用模式进行严格限制和监管,可在减少对野外资源威胁的同时满足市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