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学 . 林业 .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 野生动物保护 .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 .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fee for wild animal resources/
条目作者周志华

周志华

最后更新 2023-01-17
浏览 103
最后更新 2023-01-17
浏览 103
0 意见反馈 条目引用

由中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部门对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的行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英文名称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fee for wild animal resources
所属学科
林业

中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因此,按照“谁利用、谁付费”的原则,1988年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发《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的通知》(濒办字[1988]8号),设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进行重新审定。2000年财政部、国家计委相继发布《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和《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0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使用。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做出规定,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的部署,取消33项和暂停征收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暂停征收。

相关条目

阅读历史

    意见反馈

    提 交

    感谢您的反馈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反馈!
    您可以进入个人中心的反馈栏目查看反馈详情。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