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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import/export permit or certificate for wild fauna and flora/
条目作者周志华

周志华

最后更新 2023-01-17
浏览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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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公约》或CITES)规定,各国公约管理机构为列入《公约》附录管制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活动发放的许可证件。因通常带有较强的行政许可特点,又称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各国海关在进出口时查验放行。

英文名称
import/export permit or certificate for wild fauna and flora
又称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
所属学科
林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决议《许可证和证明书》对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形式、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载明证明书(含许可证,下同)的发放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物种学名、标本类型(活体、制成品、提取液、原木、乐器等)、数量及单位、进出口类型(进口、出口、再出口、海上引进)、来源代码(野生、人工繁育、人工培植、来源不明、《公约》前所获等)、目的代码(科研、商业、动物园、植物园、狩猎纪念物、个人、执法等)、原产国信息、再出口国信息等。如果是设定出口限额的物种,还要载明限额和已经出口的总量;如果是活体动物,要载明运输要求。

根据《公约》要求,附录Ⅰ的物种(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进出口须同时获得允许进口证明书和允许出口证明书,附录Ⅱ和Ⅲ的物种须取得出口证明书。其他如原产地证明书、巡回展出证明书、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在规定情形下可替代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对格式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

中国于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其中第四条规定,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该条例其他条款还对发放证明书的条件、程序以及违法进出口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中国国内法与CITES的衔接奠定了法律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第四条一方面表明将出口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植物名录的物种纳入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另一方面还表明中国对所有附录Ⅱ、Ⅲ的物种进口也采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是比《公约》更为严格的措施。该措施弥补了部分出口国在出口查验环节的管理不足,也为中国海关人员执行《公约》提供了便利。

随着技术的进步,中国已对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实行线上申请和发放,完全采用电子证书形式,并由海关在线核销。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制度是CITES管控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核心制度。通过设立受管制物种清单,逐一批准和查验每宗贸易申请,有效控制涉及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活动的规模和范围,加强对受管制物种的保护。进口国和出口国海关双向查验,有效打击了非法贸易活动。各缔约方还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和调整管理政策,加强与海关、警察等部门的沟通,使《公约》的管理措施能够及时反映最新的管理需求。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制度使CITES成为生物多样性领域公认的最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对于预防濒危野生动植物因过度国际贸易而绝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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