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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captive bred wildlife/
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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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范围,在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子二代及后续子代个体,不需要从野外获取个体作为种源的野生动物

英文名称
captive bred wildlife
所属学科
林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这一定义来源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该公约的决议《人工繁育动物物种的标本》强调人工繁育的个体应是控制环境下出生的子二代或后续子代,繁殖基群依法建立且不危害野外种群,不从野外捕获标本。控制环境指为繁殖某一物种的动物而人为操作的环境,它设有一个阻止动物及其卵或配子进入或离开该环境的边界,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房舍、废物清理、卫生护理、免受捕食者捕捉、人工提供食物等。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人工繁育定义包括两个核心要素,一是人工控制条件,例如人工提供食物,防范天敌,治疗疾病,采用笼舍围栏进行隔离等,排除来自野外的个体;二是子二代,由于许多野生动物的繁殖技术尚未成熟,有的亲本个体即使在人工控制条件下能够繁育出后代,但其后代却往往在人工环境中丧失繁殖能力,因此子二代之后的野生动物个体才被认定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由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于2017年7月1日实施,暹罗鳄、虎纹蛙等9种野生动物被纳入。遴选标准包括:一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并形成规范化的技术操作流程或人工繁育技术标准;二是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的种源为子二代及以后的个体,不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用作改良人工种群等特定用途的除外);三是人工繁育种群规模能够满足相关合法用途对该物种及其制品的合理需求;四是相关繁育活动有利于缓解对野外种群的保护压力。这些条件与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CITES定义一脉相承。农业部门于2017年12月和2019年7月先后发布两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包括三线闭壳龟、大鲵等6种和暹罗鳄、施氏鲟、唐鱼等18种。

对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采取与野外个体有区别的管理措施。通常来说,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允许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可经审批进行生产、加工、出售等,用于制作药品、服装、用具及观赏活动等。而利用野生来源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则需要办理特许猎捕证人工繁育许可证等,严格限制利用的范围和规模。

人类历史上一直在不断驯化养殖野生动物。依法合理开展人工繁育活动,可以充分利用野生动物的遗传资源,发挥其社会经济效益,为人类提供食物、药品、服装、用具等,也对相对不发达地区普通民众的增收致富有重要帮助。《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管理制度,以及2020年以来出台的对于人工繁育活动的严格管理措施,将在保护野生动物的野外种群、打击盗猎、强化监管、防范人畜共患病、合理发挥社会经济效益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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