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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金字塔

/dispute pyramid/
条目作者郭星华黄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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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星华

黄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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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3-11-17
浏览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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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由美国学者W.费尔斯丁勒(William Felstiner)和A.萨拉特(Austin Sarat)等人提出的、关于纠纷解决的理论模型。

英文名称
dispute pyramid
所属学科
社会学

纠纷解决金字塔包括3个基本假设:①按照是否引入第三方,以及介入的第三方是正式权威还是非正式权威,纠纷解决机制被区分为并存的不同层次;最低层次的是双方友好协商,其次是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最高层次是诉讼。②在日常生活中,不同纠纷解决方式被选择的机会呈现金字塔形状,即大多数纠纷都会在较低层次得以解决,越高层次的纠纷解决手段被实际选择的概率越小,换言之,绝大多数民事争讼都是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其构成金字塔的塔基;只有少数会上升为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来解决,诉讼成了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并居于金字塔的塔尖。③纠纷金字塔的结构取决于各个层次纠纷解决情况,低层次纠纷解决比例的减少,相应就会使高层次纠纷解决比例上升;上升到司法程序(纠纷金字塔顶)的纠纷越多,说明低层次的纠纷解决渠道较少为人们所选择。如果让更多的人选择基层的纠纷解决方式,那么就会大大降低正式法律意义上的纠纷。

  • WILLIAM L F F, RICHARD L A, AUSTIN S.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 ….Law & Society Review,1980,(15)3/4:63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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