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家相互间签订旨在交换税收情报的专项国际税收协定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843年法国与比利时之间签订的关于两国间在税收征管和情报交换进行合作的协定。但在国际税法长期发展的历史上,直至21世纪前,这类专项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数量不多,各国更多地是通过在双边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确立有关税收情报交换合作制度(见国际税收征管协助)。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为抑制有害国际税收竞争和防范打击国际逃、避税的需要,各国普遍意识到建立发展有效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合作关系,对于正确执行国内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同时有效规制纳税人的国际逃避税行为的重要性。为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范本》,以指导和帮助各国相互间建立发展符合国际标准要求的双边或多边的有效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合作机制。在这一专项税收协定范本的指导下,尤其是在经合组织首先发起创立并得到20国集团支持的全球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论坛的有力督促推动下,此类专项国际税收协定不仅数量急剧增加,仅在2010年内全球范围内就签订了204份双边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而且呈现出由双边向多边机制发展的趋势特点。中国已与阿根廷、列支敦士登、英属维京群岛、巴哈马和百慕大等10个国家和独立税收管辖区之间签订有此类专项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并分别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5月签署参加了20国集团和经合组织发起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两个多边专项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机制。
各国相互间在参照经合组织2002年制定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范本》基础上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主要包括以下4方面内容:相互提供的税收情报资料范围;情报交换的方式;交换情报的使用范围和保密义务;国际情报交换义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