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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关系

/international tax relationship/
条目作者廖益新

廖益新

最后更新 2024-12-04
浏览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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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包括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对纳税人征收各种税收方面发生的权益分配、协调和协助关系;狭义指两个以上的征税国与跨国纳税人在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的课税上产生的税收和经济权益的分配协调关系,是有关国家相互之间在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存在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和它们各自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统一体。狭义的国际税收关系,即为国际税法意义上所称的国际税收关系。

英文名称
international tax relationship
所属学科
法学

就征税主体而言,国际税收关系主体不仅限于一个征税国家,而是同时有两个,有时甚至有两个以上的征税国。其中一个征税国通常是以某个特定纳税人的居住国资格出现,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主张对纳税人获取的跨国所得课征所得税(在跨国财产价值课税情形,则是主张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课征一般财产税);另一个征税国则是以跨国所得的来源地国或跨国财产价值的存在地国的地位出现,主张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上述特定纳税人取得的跨国所得征收所得税(在跨国财产价值课税情形,则是主张行使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课征一般财产税)。就纳税主体而言,国际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人就其同一笔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不仅要向所得来源地国或财产价值所在地国履行相关税种的纳税义务,同时还要向其居住国承担相同税种性质的纳税义务。因此,国际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人常称为跨国纳税人,以区别于纯粹国内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人。

即国际税收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跨国所得是一国的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某个东道国境内的所得,跨国财产价值是一国的居民纳税人拥有的存在于居住国境外的某个东道国境内的那部分财产价值。虽然它们在表现形式上与国内税收中的征税对象并无区别,都体现为具有一定价值数额的货币或实物形态,但国内税收中的征税对象完全处在一国的税收管辖权下,并不与其他国家的征税权存在任何联系。由此决定了在这种征税对象上产生的国内税收关系,涉及的仅是一国政府与其管辖下的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并不影响其他国家的经济权益。而作为国际税收征税对象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同时处在两个国家主张的税收管辖权下,其中一国主张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另一国主张行使所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课税。因此,在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产生的税收关系,牵涉两个国家和跨国纳税人三方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协调关系。

指国际税收关系各主体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不对等、非互惠和强制性的特点。而国际税收关系由于是两个征税国之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关系,以及征税国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统一,因此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仅具有强制无偿的内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虽然两个征税国各自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仍具有强制性和不对等的性质特点,但它们已不是其中一个征税国单方面的主权意志决定的结果,而是建立在两个征税国之间的主权意志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两个征税国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现出明显的对等互惠内容特点。由于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两个征税国之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关系,必须也只能通过它们各自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具体表现出来。因此,两个征税国各自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两个征税国之间的权利义务,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其中一个征税国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往往可能上升成为两个征税国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需要通过两个征税国的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才能得到圆满解决。这是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所不具有的内容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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