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实质是根据不同情况,提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包括制定预警级别制度、预警发布制度,以及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等。
预警级别制度。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考虑到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性质、特征、机理、发展过程不同,法律难以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规定统一的划分标准。因此,在国家层面上,预警级别划分的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预警发布制度。原则上,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但突发事件造成的严重影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警报。确定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应当遵守三项原则:属地为主,权责一致,统一领导。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总体上旨在强化日常工作,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基础工作,是一些强化、预防和警示性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有三项:①启动应急预案,动员相关部门进入戒备状态;②采取风险评估措施,即收集相关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预测;③向社会公众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一级、二级警报,意味着事态发展的态势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将面临严重威胁。在这个阶段,应当进一步升级响应措施,相关部门与个人采取的措施应当更全面、更有力,但从措施性质上仍然属于防范性、保护性的措施,如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等。如果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将不会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解除已经发布的预警和采取的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