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物资储备库可分为国家综合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业应急物资储备库(基地)等。
国家综合物资储备库:由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管理的储备国家战略储备物资的专门仓库。国家物资储备系统在全国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了储备物资管理局或办事处,除江苏和西藏外均设有物资储备仓库,共有各类储备仓库200余个,形成了庞大的、辐射全国的专业化物资储备体系,拥有众多设施设备完善的储备仓库和铁路专用线、消防设施、装载和运输设备等。受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委托,国家综合物资储备库也可代储其他应急物资。
救灾物资储备库:由救灾部门管理的用于存储救灾物资的专用储备库。1998年张北地震后,国家建立了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要求民政部门建立用于储备救灾物资的专门设施,其储备物资主要用于对遭受自然灾害紧急转移安置的灾民实施紧急救助,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民函〔2008〕118号)。根据通知要求,民政部和财政部决定将中央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由原来的10个增加到24个。此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了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中国红十字会也在全国各地建设有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主要包括帐篷、棉被、棉衣裤、睡袋、应急包、折叠床、移动厕所、救生衣、净水机、手电筒、蜡烛、方便食品、矿泉水、药品和部分救灾应急指挥所需物资以及少量简易的救灾工具等。
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库(基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能依托所属应急管理机构、应急队伍、技术支撑单位等建立的专用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库。主要包括:防震减灾专用物资、防汛抗旱专用物资、卫生防疫应急专用物资、有害生物防控应急物资、森林草原防火应急物资、气象灾害监测保障物资、城市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危化品事故应急物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溢油事故应急物资、环境污染应急物资、城市生命线抢险应急物资、交通抢险应急物资、电力应急抢险物资、通信应急抢险物资、警用装备物资、军用应急装备物资等储备库(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