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联邦境内的所有水体,包括各蓄水水库等独立水,除属于地方政府、个人或法人所拥有的水体外,一律归俄罗斯联邦及联邦主体所有。明确规定在土地、森林、山地、大气及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水法内容,必须符合水资源立法体系的相关规定。确立了用水许可证制度,规定只有持有用水许可证的个人、法人及组织机构才有权利使用水资源。该水法还对各种生产和生活活动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违反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及刑事等相应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6年俄罗斯总统签署了《俄罗斯联邦水法》修订案,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案规定水利设施归俄联邦所有,其中不包括俄联邦主体、地方政府、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的水塘和水井。界定了“公共水体”,规定了除另有规定外,各州或者自治区所有的地表水体是公共水体,任何人都有权使用并且可以为了个人的或者家庭的需要免费使用。与用水大户——法人实体达成了协议,准许他们使用国有或市政所有的水,取代了以前的用水许可证,后者可被发行机构单方面取消,而前者只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才能被终止。此外,修订案还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污染防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