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报告包括6个部分:①“导言和概论”,介绍了该协调委员会的工作过程和报告的主要内容。②“主要改革建议和理由”,论述了具体改革措施。③“三个特殊问题”,重点讨论了租房、养老和伤残赔偿问题。④“社会保障预算”,集中阐述了劳资政各方缴费方案。⑤“社会保障计划”,提出了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规划问题。⑥“社会保障和社会政策”,讨论了子女补贴、医疗康复和就业等具体问题。
该报告的重要意义在于,提出了社会保障遵循的4个基本原则:①普遍性原则,即社会保障应覆盖全体公民。②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即社会保障只提供公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保障。③统一原则,即在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和行政管理上都是统一的。④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即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前提必须是劳动和缴费。
该报告对英国和其他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此报告基础上,英国政府相继颁布了《国民保险法》(1946)、《国民健康服务法》(1948)、《国民救助法》(1948)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法律,为英国在世界上最早建成“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奠定了基础。之后,其他欧洲国家相继效仿,欧洲福利国家数量由此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