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服务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或者说是社区服务的核心。2006年4月9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下发,第一次明确强调了社区公共服务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社区公共服务。《意见》对社区就业、社区救助、社区卫生、社区文体、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安全等各项公共服务作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主要角色;第一次提出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的要求,即将社区服务分为公共服务、互助性服务或者志愿性服务和微利性服务,并指出对社区公共服务要在资金、场所和人员上给予保证;对社区组织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性社区商业服务,要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对营利性社区商业服务要强化自身发展能力,积极引导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西方国家没有专门的社区服务概念,而是把立足于社区的社会服务称之为社区服务,即不存在与社会服务或社会福利服务相分离的社区服务概念。国际通行的“社会服务”概念一般由福利服务、公共服务和具有社会导向的公民个人服务或称社会化的私人服务组成。
社区公共服务的特点为:①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包括社会相关公共服务部门(主要是基层政府)、社区自治组织即社区居委会、非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或者由市场领域提供的无偿服务。②社区公共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满足社区或社区居民的需要。③社区公共服务的基本属性是社会公共服务,不同于具有社会导向的个人服务和私人服务等。④社区公共服务具有区域性、公共性、公益性、福利性、非营利性等特征。⑤社区公共服务是社区服务中的具有福利性、公益性的部分,是社区服务最重要的组成内容。
社区公共服务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