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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

/community committee of neighborhood residents /
条目作者夏建中

夏建中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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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社区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

英文名称
community committee of neighborhood residents 
简称
居委会、社区居委会
所属学科
社会学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为了加强城市中街道居民的组织和工作,增进居民的公共福利,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可以按照居住地区成立居民委员会。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根本性质是在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基本结构是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②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③调解民间纠纷;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社区居委会是中国城市基础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了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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