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法律体系,在监管实践中一般将监管部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或《职业病分类与目录》中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并且必须是经国家指定的职业病诊疗机构根据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工作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来综合评定确诊的疾病。
中国原卫生部于1957年首次公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明显的14种职业病列为国家“法定”的职业病;1987年原卫生部颁布了修改后的职业病名单,共有9类99项。2002年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对应《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10类115种。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原《职业病目录》中的3类分类名称和16种职业病名称做了调整,整合两项开放性条款,新增18种职业病,现行的《职业病分类与目法》包含10类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职业病,并公布了相应的诊断和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一经确诊为法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予劳保待遇。大部分发达国家立法规定,雇主或国家给予患职业病的工人经济上的补偿,故也称为需赔偿的疾病。
尘肺:硅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一甲胺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钠)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和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